北縣98/1/1起新措施ㄧ覽表

臺北縣自98年1月1日起計有51項新措施即將實施,分類如下:

1999服務專線

 

措施類21項 服務類15項 福利類5項 全國類10項
實施日
措施 簡要說明
機關
洽詢電話 備註
980101
本縣109項人民申請案件毋需檢附書證謄本
為讓民眾省錢、省時又省力,以網路代替馬路,本府未來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時,所需文件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包括戶籍謄本、地籍謄本〈圖〉等,申請人得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研考會
分機8626
 
980101

98年1月1日起改按一式2聯申報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為簡化申報,節省經費及倉儲之負擔,土地增值稅改採一式2聯申報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稅捐處
8952-8200
分機238
 
980101

98年協助產業清潔生產計畫

輔導產業投入綠色生產、開發綠色產品,並補助廠商節能設備汰換、改善或新購之部分支出,協助產業節能減廢,只要是臺北縣登記之工廠皆可申請接受輔導。
經發局
分機5291
預訂98年5-6月召開計畫說明會
980101

「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公布實施

一、未滿18歲之人禁止進入,避免青少年逗留、沈迷網咖、荒廢 學業。
二、新設立之網咖需距離高中職下學校400公尺以上,降低學生逃學而逗留網咖的誘因。
三、營業場所需裝設錄影監視設備,避免網咖成為治安的死角。
經發局
分機5264
條例已送經濟部核定,俟核定後正式公布實施。
980101

公部門擴大就業方案

提供1,000名額之公部門短期工作機會,給予設籍並居住本縣之失業者(以弱勢族群為優先)參與本方案工作,並可紓解台北縣民因失業而產生之經濟壓力,並鼓勵其再度投入職場。
勞工局
分機5217
 
980101
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針對設籍本縣之弱勢對象求職者,若應徵時缺乏交通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台幣100元。每人每年度以發給4次為限。預計每月補助2,400人次,全年共計補助28,800人次。
二、針對有工作意願及工作能力之弱勢對象民眾,加強其求職意願及動機。
勞工局
分機6754
 
980101
本縣路邊收費停車場所在路段禁止停放設置廣告物之車輛 自98年1月1日起本縣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所在路段及板橋市民生路3段等66條段全日禁止停放設置廣告物之車輛。
交通局
分機6825
 
980101
縮減汽車道寬度
本案針對本縣重要道路與連接臺北市重要橋樑,檢討現有車道劃設寬度,參考歐洲、日本與韓國等國家車道劃設情形,縮減現有快車道寬度能有效增加道路使用效率及行車安全,減少汽機車混流爭道與機車闖入快車道之情形,特訂定本要點作為道路車道寬度之劃設依據。
交通局
分機6813
俟「臺北縣轄內道路車道寬度劃設標準作業要點」發布後實施
980101
擴大辦理鋪設磚紅色路面 鋪設磚紅色路面區分車道或支道併流處,透過汽、機車分流方式有效改善汽、機車通行安全,減少交通事故發生。
交通局
分機6809
爭取交通部補助款330萬,自98年起於本縣易肇事地點10~20處鋪設
980101
實施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
一、配合聯合國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及依行政環境保護署公告「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理」規定,自97年12月31日起施行,藉以與國際接軌。
二、GHS制度將原危害分類由九大類增為二十六大類,並增加警示語等標示,使勞工或其他使用者更易辨識化學品危害性。
環保局
分機4261
 
980101
限制營建工程從事夜間施工致妨礙安寧之行為
一、本縣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整,禁止營建 工程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但屬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緊急危難救助行為。
(二)有危及公共安全、環境污染及影響民生用水、用電、用氣或通訊之搶救、搶修工程。
(三)基樁(不含撞擊式打樁工程)、連續壁、地下結構物工程(含開挖作業)安全措施組立、巨積混凝土灌築及大型橋樑吊裝之屬連續性必要工程,並應現場出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於夜間施工之文件。
二、前項第3款經核准於夜間施工者,仍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所定之標準。
環保局
分機4095
 
980101
道路及管線工程加強管制措施

一、各道路、管線工程業主即日起要求承包廠商於道路管線施工時,應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並請各工程業主於新合約中要求承商依法辦理,自98年1月1日起本局將強力執行稽查管制工作,屆時工程未符合法令規定者,將依法告發處分。
二、臨街道路寬度8米以下或施工期在三個月內道路管線工程,依法得設置簡易圍籬,(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工程設置之「簡易圍籬」意指以金屬、混凝土、塑膠等材料製作,其下半部屬密閉式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若設置乙種圍籬,應於下方空隙處設置沙包,以避免污水、泥沙溢出施工區外。
三、當日即挖即填的小型工程應預先舖設帆布,以營建土方暫放不接觸地面為原則或以太空包裝妥後運離,當工區完工撤離,路面積有粉塵,應以水車清洗復原路面清潔度,始使得撤離。(依臺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訂定之臺北縣道路挖掘施工管理及安全規範基準,其第七條規定:「道路挖掘之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應隨挖隨即運離,並依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堆放於管溝邊及道路上。」)
四、非當日完工之工程,挖掘之土石方及廢棄物,應隨即清運離場;如因故無法運離滯留原地,則需依據管理辦法規定土方完全覆蓋,不得任何滲漏或污染路面情形,並於完工後,以水車清洗復原路面清潔度,始使得撤離。

環保局
分機4072
 
980101
臺北縣政府員工協助方案推動計畫 一、為提升員工士氣及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計畫,以營造良善組織文化,提升組織競爭力。
二、服務項目為心理諮詢、法律諮詢、醫療諮詢、理財諮詢。由本府所屬各機關或委由社會公益團體、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結合社會資源及資訊平台提供服務與講座,以順利推動本案。
三、服務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於98年試辦1年,99年正式實施。
人事處
分機7962
 
980101
臺北縣政府促進女性參與決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 一、為鼓勵提昇女性公務行政參與,保障女性工作平等權益,特訂定本獎勵計畫。
二、評選組別分為一級機關組(含其所屬二級機關)及公所組(含其所屬機關),評選項目有基本項目-未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及個別項目-一級機關組與公所組織之女性代表係數、百分比及參訓情形。
三、各組總分前3名之機關,由縣長公開表揚。
人事處
分機7962
 
980101
擴大任免授權 一、設有人事機構之一級機關:除薦任第9職等主管以上人員,仍需簽陳縣長核定及以府令發布外,餘均改由機關首長核定及核布派令,將可更縮短人員遞補之作業流程。
二、未設人事機構之一級機關:除薦任第9職等主管以上人員,仍需簽陳縣長核定及以府令發布外,薦任第9職等非主管人員以下人員,均改由機關關首長自行核定後移人事處製發府令核布,使得任免作業流程更加簡化。
人事處
分機7958
 
980105
首創獨立式智慧型站牌 一、為國內首創外觀型式單獨設計之智慧型站牌。
二、可單獨設置於戶外之智慧型站牌,無須附掛於候車亭,且佔據街道空間小。
三、提供公車動態資訊,免除候車焦慮。
交通局
分機6927
 
980115
擴大跨所登記服務範圍-「共有物分割登記」 共有物分割標的,如分屬本縣不同登記機關管轄者,依法申請人應到土地所在地之轄區登記機關申辦。現將「共有物分割登記」納入跨所服務範圍,則得由申請人選擇任一標的之登記機關辦理,避免申請人於各所間奔波勞頓,並提高跨所申辦登記案件之效益。
地政局
分機3453
 
980201
修訂臺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一、鑑於現行獎勵項目對環境改善並不明顯,更新後之環境效益難以彰顯,故增修訂臨路退縮、縮小建蔽率、綠美化、配合留設人行步道、創意建築等等獎勵項目,以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二、容積獎勵方式由現行之上限值,修正為公式化、定額化,讓民眾儘早確定獎勵額度,降低不確定性,以利意願整合及提高辦理時效。
城鄉局
分機7108
 
980201
三峽國小停車場等4處公有停車場將陸續完工開放民眾停車 三峽國小平面停車場(三峽鎮中山路16號,小型車85格,預計98年2月1日開放)、臺北大學地下停車場(三峽鎮大學路 151 號,小型車975格、機車315格,預計98年4月1日開放)、板橋國中地下停車場(板橋市中正路437號,小型車100格,預計98年5月1日開放)及三重文中七臨時停車場(三重市三信路,國立三重高中對面,小型車350格,預計98年5月1日開放)等四處公有停車場將陸續完工開放民眾停車使用。
交通局
29653207
 
980301
弱勢及重大傷病兒童醫療補助 設籍本縣0-6歲兒童,經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者及設籍本縣0-12歲兒童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患者或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為重大傷病者之門、急診、住院掛號費及健保部分負擔暨住院自付額等醫療費用補助。
衛生局

2257-7155
分機1371

 
980301
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公布施行 1、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搭載有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者,以當日一次為限,免予收費三小時;超過三小時者,以收費費率半價計收。
2、在路邊停車場停車,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管理機關應以平信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十五元。逾前項繳納期限,管理機關應以掛號通知駕駛人七日內補繳,並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五十元,逾期再不繳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罰,並追繳欠費。
3、路邊停車車輛以未懸掛車牌或其他方式規避繳費者或未使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管理機關並得命車輛駕駛人或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交通局
29653207
俟「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修正公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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