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議會已審議通過 【北縣訊】 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於97.6.18經臺北縣議會審議通過,現階段只須由縣府函報中央核定後就會公布實施。 交通局林重昌代理局長表示原臺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自89.1.25公布施行迄今已8年, 對於未懸掛車牌、使用偽照、變造、註銷車牌、他車車牌或以其他方式企圖逃避繳費行為、停車費逾期欠繳、 使用停車位辦理婚喪喜慶或作其他用途及非法佔用公有路外停車場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等問題,因法律未能與時俱進, 致無法可管,故本次修法針對上述問題予以補救,以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 本次修法有幾項與民眾停車有關之新措施彙整如下: 一、名稱修正 本自治條例內容包含公有停車場費率及相關管理事項,為使 名稱與條文規範內容一致, 原名稱為「臺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修正為「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二、與路外停車場有關事項 1.修正條文第5條新增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搭載有身心障礙者之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停車場者, 以當日1次為限,免予收費3小時;超過3小時者,以收費費率半價計收,以增加停車轉換率及維護民眾停車權益之公平性。 2.修正條文第11條新增未使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者,處 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車輛駕駛人或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之規定, 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 3.修正附表第7款,將停車超過1小時以上之計費,修正為半小時計費1次,以配合交通部路外停車場租用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之修正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 三與路邊停車場有關事項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2.5修正新增「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 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本次修正條文第6條也配合 將工本費用納入,但考量現況與引起的社會成本,分成三階段,第1次平信通知工本費用15元, 不繳停車費第2次雙掛號通知50元,最後再不繳則罰鍰300元,如此處理流程對守法民眾較為公平。 2.修正條文第8條明訂長期違規占用路邊停車位車輛之處罰規定,不僅可有效解決現行實務上對於未懸掛車牌、 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他車車牌或以其他方式規避繳費及停放於同一半徑100公尺內之路段逾15日未繳費 之車輛停放於本縣路邊收費停車位之問題,亦能有效改善停車秩序及車輛長期占用停車位之情況,使民眾使用 路邊停車位較能符合公平及使用者付費原則。 3.修正附表第2款新增路邊停車場機車收費之規定,以維護停車秩序。另設置廣告物之車輛(商業利益經常長期佔 據停車位,以停車名義行廣告之實),明顯有違提供民眾停車之公益目的,故增訂加收2倍停車費,應可提高本 縣路邊停車位之週轉率,有效改善停車秩序及車輛長期占用停車位之情況。 臺北縣政府交通局 (聯絡人 電話:29603456分機6899)